一、连带保证人具体承担哪些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具体责任及承担范围
在债务人未按期偿还债务或出现双方事先约定的特殊情况时,担保人需承担起偿还债务或负责处理相关事务的义务。
2、保证合同乃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属部分。若主债权债务合同因无效原因失效,那么该保证合同也将随之无效,但法律法规中如有特别规定的则应另行考虑。
3、在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若债务人、保证人和债权人对违约行为均负有过失责任,他们应对所造成的损失,各自按照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连带保证人有没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中的担保方(保证人)在背负了还款义务后是没有先行抗辩的权力滴。
咱们中国的法律明确地说了,如果在主合同中约定的债务还款期限到了,可是,债务方还没能把钱还给债权人的话,债权人是既可以去追讨债务方要回欠款,也可以直接找担保方帮忙负责偿还他保证的那一部分欠款。
而这种连带责任保证并不像一般的保证那样具有补充性的特点,就是说,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担保方并不能有先行抗辩的权力呢!只要债务方的债务到期未还清,无论是让债务方继续还款也好,还是让担保
方帮着还债也好,都是由债权人自己说了算,两人谁都得乖乖听从!《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连带保证人有抗辩权吗
针对连带保证人来说,其享有相应的抗辩权益。
通常较常出现的抗辩权利涵盖了主债债权的抗辩资格,例如主债债权尚未具备法律效应或者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等情况。
除此之外,倘若存在保证合同被判定为无效的特殊情况,保证人亦可以此作为抗辩的理由。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若连带保证人主动放弃行使抗辩权,则不得再次以同样的原因和条件提出反驳。
并且在此之后,一旦承担起保证责任之后,连带保证人依法拥有向作为债务主体的被告方请求偿还欠款的权力。
然而,如果连带保证人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追偿权,那么在事发之后便无法再向被告方主张追偿。
总的来说,连带保证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应当依照特定的法令法规以及合同条款予以合理确定
。当债务人未按期偿还债务或遇特殊情况时,担保人需承担偿还债务或处理相关事务的义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附属,若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亦无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保证合同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和债权人如有过失,需按过失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